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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涉税被告的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xx中原法江律师事务所接受上诉刘xx近亲属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其辩护人参加诉讼。接受委托后,本律师查阅了本卷宗材料,进行了必要调查研究,现就本案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望采纳:
  一、(20xx)x刑初字第3x号刑事判决不管以何种理由未认定x检刑诉【20xx】2x号《起诉书》指控的被告单位及上诉人有销售不动产项目及与销售不动产相关税种的逃税行为,本辩护人持欢迎态度。与(20xx)x刑初字xx号刑事判决相比,这是一大进步。因本辩护人同样认为,(20xx)x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单位及上诉人有销售不动产项目及与销售不动产相关税种逃税行为缺乏事实根据(见本辩护人原一、二审辩护词)。
  二、(20xx)x刑初字第3x号刑事判决虽有进步,但改错并不彻底,仍认定被告单位(xx市xx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200x年度采取虚假的纳税申报、不列收入的手段,少交纳建筑业涉及的税费包括营业税、城建税、企业所得税共计1646x1.5元是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的。
  (一)《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除本细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外,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上述法规是确定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人的法律基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认定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人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xx】24x号)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提供“建筑业”劳务的人(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认定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人问题的批复》)。公司大院改造工程被告单位是建设单位,提供“建筑业”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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