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_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对照地方组织法赋予的法定职责,XX市人大常委会领导班子坚持刀刃向内、靶向发力,聚焦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隐形变异问题开展全面自查,系统梳理履职过程中存在的作风短板,形成以下问题清单及整改措施,以严实举措推动人大工作提质增效。
一、文件制发领域隐形变异问题
(一)问题表现
1.“红头”转“白头”现象变相存在,非规范文件体量激增。在落实文件精简要求过程中,存在统计口径内正式文件数量压减达标但口径外文件变相增长的问题。例如,202x年第四季度,以“工作提示”“情况专报”等名义印发的非规范文件达32份,较前三季度平均数增长45%,部分文件内容存在重复部署、空泛表态现象。如某专项工作推进提示函,未结合地方组织法相关职责细化具体监督措施,仅以“加强跟踪问效”笼统表述替代实质内容,缺乏可操作性。
2.篇幅冗长与内容虚化问题交织,履职指导性打折扣。部分文件未能紧扣人大法定职权精准施策,存在“穿靴戴帽”、篇幅失控现象。202x年印发的某领域调研报告长达1.2万字,其中背景阐述占比超40%,而针对“监督本级人民政府工作”职责提出的具体审议意见仅占20%,且部分建议停留在原则性层面,未明确法定监督程序和时限要求。
3.口径外文件审核机制缺位,制发随意性凸显。对情况简报、征求意见稿等……略…… 管理不到位。部分会议决议事项跟踪问效流于形式,未严格依照地方组织法规定的监督程序推进落实。202x年某专题询问会提出的12项审议意见,截至年底仅有5项完成整改,其余7项因未明确督办责任人和时限要求,导致落实进度滞后,未能体现人大监督的刚性约束。
(二)整改措施
1.实施会议计划动态管理,严控会议频次规模。制定《XX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活动管理办法》,对年度会议计划实行“清单化”管理,明确综合性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2次,专题会议须合并同类项、减少层级套开。建立“无实质内容会议”叫停机制,对陪会率超过50%的会议责令整改,确保基层参会人员同比减少25%以上。
2.强化会议活动法定职责导向,提升实质成效。在节庆论坛展会策划阶段,严格落实“人大职责嵌入”制度,规定涉及经济社会发展重大事项的活动,须安排不少于30%的议程用于人大代表审议发言,并将相关意见建议纳入会议纪要,作为后续监督工作依据。2025年拟举办的科技创新论坛,已提前规划“人大代表质询环节”,聚焦科技创新法规实施情况开展深度交流。
3.建立会议决议闭环督办机制,增强落实刚性。出台《人大会议决议事项督办规程》,对会议提出的审议意见、决议事项实行“清单式交办、台账式管理”,明确承办单位、责任人和办结时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建立“督办-反馈-再督办”链条,对整改不力的启动询问、质询等法定监督程序,确保会议成果转化率达100%。
三、督查检查领域隐形变异问题
(一)问题表现
1.“改头换面”规避计划管理,督查检查碎片化倾向突出。存在将年度计划内督查检查项目拆分执行的情况,导致基层迎检负担未有效减轻。202x年“优化营商环境”专项督查中,将原本1次综合督查拆分为政策落实、执法检查、企业走访3个独立项目,间隔时间均不足15天,某开发区企业在短时间内重复提供资料20余份,反映“督查变扰民”。
2.调研评估与监督职责衔接不畅,问题发现能力不足。部分督查检查以调研、评估名义开展,但未充分运用人大法定监督手段,导致深层次问题挖掘不够。202x年某民生项目评估中,仅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方式进行,未依法启动代表视察、专题询问等程序,直至媒体曝光后才发现项目资金拨付滞后30%的问题,暴露出监督触角延伸不够。
3.结果运用与问责机制脱钩,震慑效应未充分释放。对督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存在“重检查、轻处理”现象,未严格依照地方组织法规定行使监督职权。202x年某环保督查发现的5起违法违规问题,仅以书面交办形式要求整改,未对相关部门启动工作评议或撤职、罢免等程序,导致同类问题次年重复发生,整改权威性不足。
(二)整改措施
1.实行督查检查“年度计划+动态调整”机制,严控总量频次。制定《XX市人大常委会督查检查考核管理办法》,对涉及法定监督职责的项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严禁擅自拆分、多头开展。建立“基层减负监测点”,每季度收集迎检负担反馈,对计划外督查检查占比超过10%的情况启动问责,确保督查检查总量同比减少20%。
2.构建“调研-监督-整改”一体化流程,增强监督刚性。出台《人大督查检查与法定职责衔接办法》,明确调研评估类活动须同步制定监督方案,对发现的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相关专委会跟踪督办。2025年起,在民生项目评估中全面推行“代表暗访+法律巡视”模式,运用询问、质询等手段推动问题暴露,确保监督意见采纳率不低于80%。
3.建立督查结果刚性运用制度,强化问责闭环。制定《督查检查问题整改问责清单》,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单位,依法启动工作评议、特定问题调查等程序。将督查结果与部门年度工作考核挂钩,对连续两年被列为“整改不力单位”的,建议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撤职、罢免等职权,倒逼责任落实。
四、职权运行领域隐形变异问题
(一)问题表现
1.“放责不放权”现象依然存在,基层承接能力匹配不足。在立法、监督等职权下沉过程中,存在“交任务不交底”问题,导致基层人大履职效能受限。202x年下放的某领域立法调研任务,未同步提供立法依据、程序指南等配套指导,某县人大常委会因缺乏专业支撑,调研成果仅停留在数据汇总层面,未能提出高质量立法建议,影响了地方立法质量。
2.“放小不放大”倾向明显,关键领域职权行使不到位。对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运用存在避重就轻现象,倾向于审议常规性议题,对涉及改革发展的深层次问题缺乏主动作为。202x年全年共召开常委会会议8次,其中审议财政预算调整等重大事项仅2次,且对某重大产业基金设立方案未依法开展风险评估,仅作程序性表决,未能充分体现人大对重大决策的审查把关作用。
3.“放虚不放实”问题突出,监督刚性有待增强。在监督工作中存在“挑软柿子捏”现象,对政府组成部门监督多、对垂直管理单位监督少,对常规工作监督多、对历史遗留问题监督少。202x年开展的10项专项监督中,涉及教育、医疗等民生领域占比达70%,但对某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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